營造業申報淨值6月1日起 未申報最重可廢止許可 May 21st 2019, 06:11 臺南市升格成為六都之一,產業發展蓬勃,建築物紛紛林立,為了確保營造業的服務品質,工務局請業者應於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工務局表示,申報主要是檢測營造業者承攬工程的數量,避免因過度承攬工程而倒閉。 工務局提醒,如有未完工工程在108年5月31日以前還未申報淨值的,業主可把握今年盡快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者依同法第56條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累計處份最重則可廢止許可。 工務局請業主逕向原營造業設立登記所屬之行政中心辦理,原台南市轄及南關四區-仁德、歸仁、關廟、龍崎辦理登記者,請洽永華行政中心工務局建築管理科一股辦理(聯絡電話:06-3901332),原台南縣轄(除南關四區以外)辦理登記者,請洽臺南市政府民治行政中心工務局建築管理科二股辦理(聯絡電話:06-6334548)。 撰稿人:工務局建築管理科二股 李秀姍 電話:06-6334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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